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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離婚事由(行政院114.2.20.修正草案) - 高雄家事律師|鹽埕區律師事務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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📌關於離婚事由(行政院114.2.20.修正草案)
✅ 新增「分居」條款:5年內累計分居期間達3年者,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。
✅刪除「有不治之惡疾、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、生死不明已逾3年、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、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」等得訴請離婚的事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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