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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告卻收到「不起訴處分」怎麼辦? - 高雄律師事務所|鹽埕區律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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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提告卻收到「不起訴處分」怎麼辦?】
🙋🏻‍♀️問:「律師~我因為被詐騙集團成員詐騙而去警局報案,最後檢察官卻作出『不起訴處分』,該怎麼辦呢?」
👩🏻‍🏫答:「可以透過提起『再議』來救濟喔!」。

✅什麼是「再議」?
告訴人(被害人)如果對於不(緩)起訴處分書的結果不服,可以在收到地檢署檢察官不(緩)起訴處分書後10日內,以書狀敘述不服的理由,聲請「再議」。

➡️案例:小萱因遭到小明持棍棒毆打並辱罵三字經,而至警察局報案,並對小明提告傷害、公然侮辱等,但因為小萱沒能提出驗傷單、錄音(影)檔案等證據資料,地檢署檢察官認小明犯罪嫌疑不足,作成「不起訴處分書」,小萱收到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後,對於不起訴結果十分不服,則小萱可以在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的理由,聲請「再議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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